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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源医药:反舞弊与投诉举报制度(2021年4月)2021-04-27  

                        反舞弊与投诉举报制度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和内部控制,防治舞弊、降低公司经营风险,鼓励员工及企业利益相关方举报
和投诉企业内部的违法违规、舞弊和其他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确保公司经营目
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高、中级管理层职员和普通员工
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
称“子公司”)。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
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
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舞弊包括损害公司正当经
济利益的舞弊和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谋取自身或他
人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股东正当权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
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一) 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 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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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 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
或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五) 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六) 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七) 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八) 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九) 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
     (十) 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
不当经济利益,采取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
当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
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五)偷逃税款;
     (六)其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
工作的主要负责机构,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反舞弊工作进行持续监督。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及子
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日常持续监督的实施,包括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
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与自我评估;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受理相关舞弊
举报工作,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出具处理意见并向管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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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人员应当自觉提高反舞弊的意识和反舞弊技术能力水
平,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积极要求并主动接受反舞弊法律法规、行业准则、
知识技能的培训,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状况及计划、会计政策、财务管
理制度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鉴于公司外部的有关机构(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等)有可能接到来自公司内部人员的对
舞弊事件的举报,审计部应当主动与公司外部的有关机构建立联系、交流信息,
开展工作上的必要合作。

                         第四章 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总经理对舞弊行为的发生
承担管理责任,是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总经理负有建立、健全并有
效实施内部控制,以防范、发现以及纠正舞弊行为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的反舞弊工作进行持
续监督,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与自我评估,开展反舞弊预防活动;受理相关
舞弊举报工作,组织相关调查、出具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向管理层、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五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
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
公司建立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进行舞弊举报的接收、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
意见,并接受来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
主要通过以下手段进行:
     1、管理层在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面和主要账户层面中进行舞弊风险识别
和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2、管理层应当建立并采取有关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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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资产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下列不同的形式: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
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
     3、针对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管理层越权,以及
信息系统和技术领域,公司应当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绘制
业务流程图和制定管理制度,将业务舞弊和财务舞弊风险与控制措施相联系,
从而在舞弊发生的源头建立控制机制并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调查,例如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档案
中。
     第十七条 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融入到日常的控制活动中,包括日常
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六章   舞弊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
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途径反映、举报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问题的情况
和检举、揭发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具体如下:
     举报电话:021-62517032-175
     举报电子信箱:tousu@cy-pharm.com
     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是公司各级员工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
的社会各方反映、举报公司范围内各部门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检举、
揭发实际或疑似舞弊事件的渠道。
     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接收内容包括内部控制过程漏洞的投诉、举报信息。
审计部作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应当接受、保留、处理指控以及员工实名或
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并留存书面记录。
     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审计部应及时立卷归档。对有
关舞弊案件的调查结果及审计部的工作报告,应当依据报告性质向公司管理层
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报告。
       第二十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的举报,审计部应在 2 个工作日
内向总裁汇报。若举报牵涉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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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事项。在进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
     第二十一条 受理举报投诉或负责舞弊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
何部门及个人提供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
相关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和有关情况在审计部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必须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
非法歧视或报复行为,禁止对参与调查的人员采取敌对行为。对违规泄露举报
人员信息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将予以警告、撤职
等处罚。触犯法律的,将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将舞弊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经公司董事会或总裁批
准后向举报人进行反馈并通报。


                         第七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发生舞弊案件
的环节进行评估并改进,及时改善流程、完善制度,以避免舞弊行为的再次发
生。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评价查明的事实,督促相关部门强化内部控制的措施,
同时设计相应适当审计程序,对公司未来检查类似舞弊行为提供指导。
       第二十六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行政纪律
处分,舞弊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
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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