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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源医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7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
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
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
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
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
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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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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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把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规定如实、完整地填写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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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
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10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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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
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部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
    (三)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
核实。证券部核实无误后再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山西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
有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子公司,并在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经董事
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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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山西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
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
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
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山西证监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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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西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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