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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仟源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3-04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核查,我
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
    因此,我们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发表同意的独
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后,我们认为,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财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浩、
韩振林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表同意的独
立意见。

    三、关于更新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经更新的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经更新的《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第三次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对更新《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第三次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山 西 仟 源 医 药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关 于 第
四 届董事 会第三 十次会 议相关 事项发 表的独立 意见》 之签字 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佟成生                      高   昊                     居   韬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