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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仟源医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6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及《山西
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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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
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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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其
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
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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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提前 2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
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结算登记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以深交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
以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上年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5%。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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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增加(或减少)的,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当年有
效,不滚存到下一年度,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下一年度按该股份总数的 25%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
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其持公司股份将按相关规定予以锁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自离职
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锁定期满,且解除限售
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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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
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
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
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以上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现将报告董事
会、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
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
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
应责任;
     (三)对于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
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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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
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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