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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山药业: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3-05-30  

						证券代码:300255             证券简称:常山药业         公告编号:2013-22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3年4月23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88,418,700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
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元;持有非股改、非
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先按每10股派0.9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
股期限补缴税款;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
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6月6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3年6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3年6月6日
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821                     高树华
    2                   08*****752              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3                   01*****215                     高会霞
    4                   00*****370                     丁建文
    5                   01*****820                     高晓东
    6                   01*****416                      蔡浩
    7                   00*****158                      张威
    8                   00*****804                     张志英
    9                   01*****293                      刘俭
    10                  01*****403                     黄国胜
    11                  01*****521                      王军
    12                  01*****385                      李新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富强路9号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李新、刘凌云

    咨询电话:0311-88712789

    传真电话:0311-88712397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