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药业: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8-16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3]C0074 号
致: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
公司召开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刊载的《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股东大会公告》);
2. 贵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刊载的《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下称《董事会决议》);
3.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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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刊载的《股东大会公告》和《董事会决议》,本次股东大
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公告》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 根据《股东大会公告》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8 月 16 日(周五)上午 9:30 在正定
县国豪大酒店二层第一会议室(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华安西路 37 号)如期召
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高树华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 2013 年 8 月 12 日下午 15:00 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
核对与查验,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贵公司股
份 99,828,580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的 52.9823%,出席本次现场临时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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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
以现场会议方式表决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9,828,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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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饶晓敏 孙 林
殷长龙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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