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药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9-20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
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会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杜冠华先生
和李鹤先生个人履历和实际工作情况等,我们没有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
具有的独立性。本次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
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杜冠华先生和李鹤先生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条件成就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
实际情况均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股权激励股份第二
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第二期解锁的条件已经达成,且不存在不能
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相关事宜。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3,000 万元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需要,节省财务费用,符合股东和广大投
资者利益。同时,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没有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3,000 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建房 王佐林
曹德英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