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7-11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拟实施
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杜冠华 李 鹤
王建房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