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药业: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5-10-10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拟审议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拟向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树华先生在内的不超过 5 名的特
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下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
树华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
二、高树华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表明其对公司未来的良好预期及对
公司长期发展的支持,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稳健持续发展及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
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百分之九十,即 12.45 元/
股。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高树华先生需回
避表决;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需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建房 杜冠华
李 鹤
2015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