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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山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05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依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
的信心,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
者利益,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
工持股计划,有助于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
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2,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含),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
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
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佐林                            王建房




                                                       2020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