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药业:常山药业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依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
经营发展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 2020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已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
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并能够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三、关于对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
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地执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及《关联交易制度》。
四、关于对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不存在与关联方发生其他关联
交易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对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
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
和职业素质,在担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期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 2021 年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坚持独
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
责,圆满完成了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续聘中喜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八、关于提名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
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孙云霞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上
述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和实际工作情况,我们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本次提名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九、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聘任安国红为公司副总经理。经审查,本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履行了法定的程序,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
况,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聘任决定。
十、关于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
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
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佐林 王建房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