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药业: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1-16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B0019 号
致: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会
议并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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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
om.cn)公开发布了《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
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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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片区正定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梦龙街 71 号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高晓东先生、副董事长刘彦斌先生因行程
原因无法出席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志英
女士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股东账户卡、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
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
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2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共计335,389,09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926%。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现场
或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以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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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35,308,0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758%;
反对81,0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4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898,28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216%;
反对 81,07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8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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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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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朱黎庭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柏 婧
张 帅
202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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