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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8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召开了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由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1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当期解锁,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173,750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
职。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上述1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1,173,75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3名激励对
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共48,750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
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3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
锁期内按规定解锁48,750股,同意公司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俞毅                    王太平                  吴丹枫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