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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星科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2-06  

						  证券代码:300256        证券简称:星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17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2月6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2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星星电子产业基地十二号楼会

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为
302,784,4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6080%,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代表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为302,779,9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607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为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鉴于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公司董事长

刘建勋先生、副董事长潘清寿先生无法现场出席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李伟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2,069,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38%;
反对7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69%;
反对7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融资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2,783,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 小 股 东 总 表 决 情况 : 同 意 717,800股 , 占 出席 会 议 中 小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860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1%;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2,783,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 小 股 东 总 表 决 情况 : 同 意 717,800股 , 占 出席 会 议 中 小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860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1%;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