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2年8月)2012-08-23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 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开山压
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或
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子公司和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
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权利与责任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
门, 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
原因,进行责任初步认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作出最终处理决
定,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董事会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在执行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事项时,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或董事涉嫌存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该工作人员或董事应回避。
第九条 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法律的,
公司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
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罚: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