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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山股份:子公司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2-11-05  

						证券代码:300257         证券简称:开山股份           公告编号:2012—034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提高效率,子公司上海维尔泰克螺杆机械有限公司、维尔泰克(上海)压
缩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暂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子公司上海维尔
泰克螺杆机械有限公司及维尔泰克(上海)压缩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甲方”)、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丙方”)
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或“乙方”)签
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上述两家子公司已分别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
    1、公司子公司上海维尔泰克螺杆机械有限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311010182100016318,截止 2012 年
10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4871089.78 元。该专户仅用于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中“维尔泰克螺杆配套项目”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与该专户相对应,甲方另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
集资金 3750 万元(存单号分别为 NO4281865、NO4281866、NO4281867、NO4281868),
              期限叁个月,为 2012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3 年 1 月 12 日。子公司承诺上述存单
              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
              知保荐人。子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子公司维尔泰克(上海)压缩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已在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311010182100016233,
              截止2012年10月17日,专户余额为218529.41元。该专户仅用于浙江开山压缩机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维尔泰克系统整机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与该专户相对应,甲方另以存单方式存放
              的募集资金1705.4万元(存单号分别为NO4281861、NO4281862、NO4281863),
              期限叁个月,为2012年10月12日至2013年1月12日。子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
              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
              人。子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序   签订协议银                     专户总金额     其中存单定存
                    公司名称                                        存单号     起止日                  存期
号   行名称                              (元)          (元)

                                                                   NO4281865   2012.10.12-2013.01.12   3 个月

     中信银行股份   上海维尔泰                                     NO4281866   2012.10.12-2013.01.12   3 个月
1    有限公司上海   克螺杆机械     42,371,089.78   37,500,000.00
     分行           有限公司                                       NO4281867   2012.10.12-2013.01.12   3 个月

                                                                   NO4281868   2012.10.12-2013.01.12   3 个月

                                                                   NO4281861   2012.10.12-2013.01.12   3 个月
                    维尔泰克(上
     中信银行股份
                    海)压缩空气
2    有限公司上海                  17,272,529.41   17,054,000.00   NO4281862   2012.10.12-2013.01.12   3 个月
                    系统技术有
     分行
                    限公司                                         NO4281863   2012.10.12-2013.01.12   3 个月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宁(身份证号码
330823197407130015)、董文(身份证号码 370202197205234927)可以在乙方
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甲方和乙
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合同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上海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议案》后,因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在原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单尚未到期,为避免利
息损失,上述两个子公司在存单到期后才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故重新开设募集资
金专户、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时间超过了规定时间。
   公司其他募集资金账户不变。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