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3-08-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开山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宁 联系电话:0571-85783756
保荐代表人姓名:董文 联系电话:0532-8502376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开山股份
2013 年上半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包括:定期报告、“三会”公告文件、
管理制度文件及其他临时公告文件
等,部分文件为事前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全了各项规章制度。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7 次。2013 上半年度,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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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均查询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
变动情况、定期存单变动情况,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如有变化,也及时告知
保荐机构;此外,2012 年度创业板持
续督导工作现场核查时走访募集资金
存放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4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
况 (1)与关联方浙江开山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江开山”)存在采购
销售渠道部分重合的情况;
(2)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预计
未来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将
逐步提高。
(3)内审报告未对公司风险、内控缺
陷等提出切实有效的建议;
(4)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未明确公司与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
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提供知情人名单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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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同时实际执行中未与内幕知情
人签订保密协议或约定保密责任,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未公开前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核查时未保留相关
核查记录;
(5)未建立对持股 5%以上股东、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
司股票的责任追究机制,董监高持股
变动管理工作未留痕;
整改情况:
(1)已督促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可
能存在的利益输送,加强采购销售部
门及人员独立性的内部控制,对于公
司和关联方重合的供应商、经销商业
务,做到独立下单、公平定价。督促
公司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降
低向重合经销商的销售比例,进一步
减小渠道重合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
响;
(2)已督促公司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
易的内控管理,执行法定的审议程序,
公允定价,并定期充分地披露关联交
易情况,建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长
效机制。
(3)已督促公司内审部门开展切实有
效的工作,对公司风险、内控缺陷等
提出合理的实质性建议;
(4)已督促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制度》中补充明确公司与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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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提供知情人名单的相关要求,
并在实际执行中与内幕知情人签订保
密协议,保留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
息未公开前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记录,进一步防范内幕信息泄露风险;
(5)已督促公司尽快建立对持股 5%
以上股东、董监高违规买卖股票的内
部问责机制,并在董监高持股变动管
理工作中,将董监高买卖股票计划及
对应的核查工作进行书面留痕;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上半年未培训
(2)培训日期 无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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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1)内审报告未对公 (1)已督促公司内
执行 司风险、内控缺陷等提出 审部门开展切实有效的
切实有效的建议; 工作,对公司风险、内
(2)内幕信息管理制 控缺陷等提出合理的实
度未明确公司与内幕信息 质性建议;
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 (2)已督促公司在
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责任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制度》中补充明确公司
应提供知情人名单的相关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
要求,同时实际执行中未 保密协议、明确各方权
与内幕知情人签订保密协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
议或约定保密责任,对内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提
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未公 供知情人名单的相关要
开前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 求,并在实际执行中与
行核查时未保留相关核查 内幕知情人签订保密协
记录; 议,保留对内幕信息知
(3)未建立对持股 情人在信息未公开前买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 记录,进一步防范内幕
公 司 股 票 的 责 任 追 究 机 信息泄露风险;
制,董监高持股变动管理 (3)已督促公司尽
工作未留痕; 快建立对持股 5%以上
股东、董监高违规买卖
股票的内部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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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董监高持股变动管
理工作中,将董监高买
卖股票计划及对应的核
查工作进行书面留痕;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 已督促公司进一步
扩大,预计未来与关联方 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内控
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将逐 管理,执行法定的审议
步提高。 程序,公允定价,并定
期充分地披露关联交易
情况,建立保护中小股
东权益的长效机制。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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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曹克坚及从曹克坚受让股份的汤成
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是 不适用
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曹克
坚、崔峰、江晓华、朱建国、胡奕忠、杨建军承
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为董事、高级管 是 不适用
理人员汤炎之关联人的汤成均承诺:除前述锁定
期外,在汤炎任职期间,汤成均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汤炎离职后半年内,汤成均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完成增资工商变
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
持股份。江晓华、朱建国、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承
是 不适用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新增股份不
超过该新增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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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浙江四方集团公司转
是 不适用
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
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
售期义务。
5.公司实际控制人曹克坚承诺,自承诺函签署
日(2010 年 2 月 1 日)起五年内,对所持开山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进行任何形式
是 不适用
的划转、转让或授权经营,
不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也不由开山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6.公司实际控制人曹克坚承诺: 目前本人及本
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企业未从事或参与与开
山压缩机(即指“开山股份”,以下同)相同或相
似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企业
与开山压缩机不存在同业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公司或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开山压缩机相同、相
是 不适用
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
有与开山压缩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
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
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或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
而给开山压缩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7.公司控股股东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曹克坚就关联交易问题,向公司承诺 是 不适用
如下: 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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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
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杜绝一切非法
占用股份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
下,不要求股份公司向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
保;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
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无法避免
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
行合法程序,按照股份公司《公司章程》、有关
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
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8.公司承诺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消除与精密
铸造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再向精密铸造采购压缩
是 不适用
机铸件,精密铸造也将不再生产、销售压缩机铸
件。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未发生前述情形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3 年 1-6 月,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13 年 1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向本保荐机构出具了晋证监函[2013]2 号《关于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监管
函》,对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不完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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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程序不到位、核查结论不准确等事项提出整改
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工作
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逐项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整改
措施,并在随后的持续督导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2、2013 年 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向本保荐机
构保荐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吴证券”)出具了《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3]1 号),对本
保荐机构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3]2 号),认为
东吴证券上市当年业绩下滑超过 50%,本保荐机构
和东吴证券对会后业绩变化情况信息披露不充
分。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多次提示东吴证
券管理层采取降低自营股票仓位、控制费用开支
等方式加以解决,并向深圳证监局做情况汇报和
整改计划报告,督促东吴证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3、2013 年 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
局向本保荐机构的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三诺生物”)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13]2 号《关于对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三诺生物传感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诺生物”)委托贷款
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
行披露义务事项责令改正。
本保荐机构于三诺生物 2012 年报披露后发现
该问题,立即通知三诺生物并要求其整改。三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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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已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宜,
公开披露委托贷款的详细情况并提前收回委托贷
款。本保荐机构要求三诺生物同时完善内控制度,
确保今后严格按要求执行,重大事项及时与保荐
机构沟通并进行信息披露。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
注三诺生物开展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业务的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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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张 宁
年 月 日
董 文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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