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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山股份: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09-13  

						证券代码:300257         证券简称:开山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3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提高效率,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变更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暂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丙方”)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或“乙方”)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一、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 338000600018170304920,截止 2013 年 8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
仅用于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中
“其它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与该专
户相对应,甲方另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394732402.12 元(存单号分别为
NOXX00850391、NO XX00850392、NO XX00850393、NO XX00850394、NO XX00850395、
NO XX00850396、NO XX00850397),期限 12 个月,为 2013 年 8 月 29 日至 2014
年 8 月 29 日。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人。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序   签订协议                          专户总金额     其中存单定存
                        公司名称                                          存单号       起止日                   存期
号   银行名称                               (元)           (元)

                                                                       NOXX00850391    2013.08.29-2014.08.29   12 个月

                                                                       NO XX00850392   2013.08.29-2014.08.29   12 个月

                                                                       NO XX00850393   2013.08.29-2014.08.29   12 个月
                        浙江开山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NO XX00850394   2013.08.29-2014.08.29   12 个月
1                       缩机股份有   394,732,402.12   394,732,402.12
     公司衢州分行
                        限公司
                                                                       NO XX00850395   2013.08.29-2014.08.29   12 个月


                                                                       NO XX00850396   2013.08.29-2014.08.29   12 个月


                                                                       NO XX00850397   2013.08.29-2014.08.29   12 个月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宁(身份证号码
                330823197407130015)、董文(身份证号码 370202197205234927)可以在乙方
                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甲方和乙
                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合同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衢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的议案》。
    公司其他募集资金账户不变。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