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更正公告2014-02-19
证券代码:300257 证券简称:开山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6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份”、“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17 日公告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
的公告》,因工作疏忽,造成部分内容有误,现予以更正如下:
根据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
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0 号)文
件要求,现将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的履行
情况专项披露如下:
(五)其他承诺
承诺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曹克坚
承诺内容:2010 年 6 月,上述承诺人分别出具相关承诺,承诺不会占用股份
公司资金。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因历史原因,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开山控股”)下属部分关联企业同处于开山工业园,根据当地电
力部门规定,一个工业园只有一个电力结算户。2011 年 4 月前,开山工业园的
电力结算户开户企业为开山控股,由开山控股统一向电力部门缴纳电费,并向包
括公司在内的工业园内其他企业收取电费。因公司及子公司是开山工业园内的主
要用电公司,该模式造成公司与开山控股的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审核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向所在地电力部门申请,将开山工
业园内的电力结算户变更为公司,由公司统一向电力部门缴纳电费,并由公司向
关联方收取电费,以达到降低关联交易金额的目的。
2011 年 4 月至 2012 年 5 月期间,工业园内的电费由公司于每月 25 日先行
向电力部门统一缴纳,并于次月 25 日前向各关联方收取上月电费,期间存在着
短暂为关联方垫付电费问题。2012 年 5 月起,公司采取根据预估电费金额向关
联方预收电费的方式解决存在的垫付费用问题;2012 年 7 月,公司采取进一步
措施,采取预估电费金额并要求关联方在每月 15 日前预交电费,以彻底解决为
关联方垫付费用问题。
截至目前,公司已彻底消除了为关联方垫付费用的问题。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事宜外,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上
述承诺之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