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4-04-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开山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宁 联系电话:0571-85783756
保荐代表人姓名:董文 联系电话:0532-8502376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开山股份
2013 年度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定期报告、“三会”公告文件、管理制
度文件及其他临时公告文件等,部分
文件为事前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全了各项规章制度。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4 次。2013 年,保荐机构每月均
1
查询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
况、定期存单变动情况,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如有变化,也及时告知保荐机
构;此外,定期现场核查时走访募集
资金存放银行,也会查询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7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
况 (1)与关联方浙江开山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江开山”)存在采购
销售渠道部分重合的情况;
(2)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预计
未来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将
逐步提高;
(3)未建立对持股 5%以上股东、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
司股票的责任追究机制,董监高持股
变动管理工作未留痕;
整改情况:
(1)已督促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可
2
能存在的利益输送,加强采购销售部
门及人员独立性的内部控制,对于公
司和关联方重合的供应商、经销商业
务,做到独立下单、公平定价。督促
公司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降
低向重合经销商的销售比例,进一步
减小渠道重合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
响;
(2)已督促公司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
易的内控管理,执行法定的审议程序,
公允定价,并定期充分地披露关联交
易情况,建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长
效机制。
(3)已督促公司尽快建立对持股 5%
以上股东、董监高违规买卖股票的内
部问责机制,并在董监高持股变动管
理工作中,将董监高买卖股票计划及
对应的核查工作进行书面留痕;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3 年 12 月 21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规范
运作常见问题、董监高股票交易相关
法规、上市公司违规案例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最新出具的涉及创业板上市
公司的法规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未建立对持股 5%以 已督促公司尽快建
执行 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 立对持股 5%以上股东、
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 董监高违规买卖股票的
股票的责任追究机制,董 内部问责机制,并在董
监高持股变动管理工作未 监高持股变动管理工作
留痕; 中,将董监高买卖股票
计划及对应的核查工作
进行书面留痕;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 已督促公司进一步
扩大,预计未来与关联方 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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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将逐 管理,执行法定的审议
步提高。 程序,公允定价,并定
期充分地披露关联交易
情况,建立保护中小股
东权益的长效机制。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曹克坚及从曹克坚受让股份的汤成
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是 不适用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股票上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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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曹克
坚、崔峰、江晓华、朱建国、胡奕忠、杨建军承
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为董事、高级管 是 不适用
理人员汤炎之关联人的汤成均承诺:除前述锁定
期外,在汤炎任职期间,汤成均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汤炎离职后半年内,汤成均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完成增资工商变
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
持股份。江晓华、朱建国、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承
是 不适用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新增股份不
超过该新增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4.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浙江四方集团公司转
是 不适用
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
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
售期义务。
5.公司实际控制人曹克坚承诺,自承诺函签署
日(2010 年 2 月 1 日)起五年内,对所持开山
是 不适用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进行任何形式
的划转、转让或授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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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也不由开山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6.公司实际控制人曹克坚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公司控股股东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是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曹克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8.公司承诺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消除与精密
铸造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再向精密铸造采购压缩
是 不适用
机铸件,精密铸造也将不再生产、销售压缩机铸
件。
9.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遵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深交所各项规章制 是 不适用
度及《公司章程》的承诺。
10.公司控股股东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曹克坚关于凿岩机厂基金会解散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11.公司控股股东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承担补缴支出(如有)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12.公司控股股东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是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曹克坚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3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13 年 1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向本保荐机构出具了晋证监函[2013]2 号《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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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监管
函》,对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不完善、工
作程序不到位、核查结论不准确等事项提出整改
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工作
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逐项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整改
措施,并在随后的持续督导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2、2013 年 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向本保荐机
构保荐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吴证券”)出具了《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3]1 号),对本
保荐机构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3]2 号),认为
东吴证券上市当年业绩下滑超过 50%,本保荐机构
和东吴证券对会后业绩变化情况信息披露不充
分。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多次提示东吴证
券管理层采取降低自营股票仓位、控制费用开支
等方式加以解决,并向深圳证监局做情况汇报和
整改计划报告,督促东吴证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3、2013 年 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
局向本保荐机构的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三诺生物”)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13]2 号《关于对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三诺生物传感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诺生物”)委托贷款
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
行披露义务事项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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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7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公司管理部出具了创业板监管函[2013]第 39 号
《关于对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李少波、王飞的监管函》,对三诺生物委托贷款
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仅在 2012 年年报中进行了披露事项表示高
度关注,希望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吸取教训,及时
整改,杜绝类似违规问题再度发生。
本保荐机构于三诺生物 2012 年报披露后发
现该问题,立即通知三诺生物并要求其整改。三
诺生物已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
宜,公开披露委托贷款的详细情况并提前收回委
托贷款。本保荐机构要求三诺生物同时完善内控
制度,确保今后严格按要求执行,重大事项及时
与保荐机构沟通并进行信息披露。本保荐机构将
持续关注三诺生物开展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业务的情况。
4、2013 年 7 月 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恒泰艾普石油
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
艾普”)出具了创业板监管函[2013]第 30 号《关
于对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
管函》,认为恒泰艾普未按要求加强对公司董事、
监事、高管所持股份管理,对公司原董事兼副总
经理郑天才违规减持行为负有一定责任。请恒泰
艾普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
整改,杜绝问题的再次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保荐机构多次提示恒泰艾普
重视董事、监事、高管所持股份的管理, 督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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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加强相关制度的培训,以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
生。
5、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巡回现场检查工
作组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现场检查情况,深圳证监
局于 2013 年 7 月 11 日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
数措施的决定》,要求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31 日
前提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具体方案。
公司对此次现场检查高度重视,组成专门领
导小组、工作组,密切配合检查组的现场检查工
作,问题清单反馈后,公司董事长于第一时间召
集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对深圳专员办检
查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部署,责令相关部门限期
认真整改。整改工作已于 2013 年 12 月全部完成。
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
决定》后,公司执行委员会对监管决定高度重视,
在前期整改落实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整改方
案并补充了内部合规检查的具体方案,组织全面
合规检查和 7 个方面的专项合规检查,合规检查
的具体方案已于 2013 年 8 月下旬上报深圳证监
局。2013 年 12 月,已将合规检查方案的落实情
况反馈深圳证监局对口监管员。
6公司保荐代表人张宁、刘顺明保荐的百隆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
目,发行人于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同比下滑 50%
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对公司保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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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张宁、刘顺明出具了《关于对张宁、刘顺明
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措施的决定》。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上述
决定,由刘顺明担任保荐代表人的深圳市优博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已报会)更换了保
荐代表人。针对存在的问题, 公司多次组织相关
部门召开会议,分析问题原因、总结教训;并组
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深刻领会监管机
构的监管理念和改革思路,提高专业判断水平,
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质量。投行部门质控小组和
公司内核小组对投行部门的在执行项目进行了逐
一风险排查,并进一步完善了保荐业务流程、投
行项目的执行质量管控和信息披露监督制度,从
制度上避免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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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张宁 董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