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股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8-03
证券代码:300257 证券简介:开山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1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性,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8 月 3 日(星期一)下午 15:0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8 月 2 日—2015 年 8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3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2 日 15:00 至 2015 年 8 月 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4、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中心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曹克坚董事长
7、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9 名,代表公司股份
股 534,893,1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342%。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534,867,4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62.33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股份 25,7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0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5,093,11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有关人员参加
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 4,926,1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6.723%;反
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166,924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的 3.277%;作为关联方的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曹克坚回避
了本议案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926,186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66,924 股,占出席会
议 5%以下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7%。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 4,901,1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6.232%;反
对股数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491%;弃权股数 166,924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3.277%;作为关联方的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曹
克坚回避了本议案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901,186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32%;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弃权 166,924 股,
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7%。
3、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合作协议书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 4,10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80.546%;反
对股数 823,8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6.176%;弃权股数 166,924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3.277%;作为关联方的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曹克坚回避了本议案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102,30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46%;反对
823,886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76%;弃权 166,924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胡小明、李燕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开
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