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股份: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7-04-19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情况
2016年,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列席了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针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及时召开监
事会会议;对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了监督,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召开5次会议
1、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5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及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15 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计划的
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
案》;
2、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3、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
分析报告》、《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 A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关
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风险提示的议案》、《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海外地热开发项目的议
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的议案》;
4、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
5、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公司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三、监事会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参与了公司重大经
营决策讨论,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2016年度公
司的工作能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进行规范运作,经
营决策程序合法,完善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等内控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时,能勤勉尽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维
护公司利益,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2016年
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有关事项做出的评价是客观公正的。
3、检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
认真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实
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实际募集投资项目变更
的情况。
4、公司的重大收购及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在新加坡的控股合资公司 KS ORKA RENEWABLES PTE. LTD.
作为买方收购 OTP100%的股权,收购价约6000万美元,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的11.8%。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开山压缩机(香港)有限公司(简称:香港
公司)收购 LMF Unternehmensbeteiligungs GmbH (简称:LMF UB 或目标公司、
标的公司)95.5%的股权,收购该目标公司 95.5% 股权的对价为 1 欧元;开山
股份通过香港公司收购目标公司 4510 万欧元的股东 借款(包括本息),收购对
价为 1 欧元;开山股份通过香港公司收购目标公司 5010 万欧元的银行借款及
债券借款(包括本息),收购对价为 2300 万欧元,约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 5%。
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监督核查,认为以上收购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决策审批过程符合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5、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关
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
司业绩,符合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6、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
公司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没有发生有损股东利益的行
为。
四、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计划
2017年公司监事会将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股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公司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公
司监事会将加强监督职能,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及时掌握公司
各项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从而更好的维护股东的权益。同时,
监事会将通过对财务进行检查监督、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保持与内部审计部门
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等方式,不断加强和落实监督检查职能,防范经营风险,
进一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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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