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开山股份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开山股份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以 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浙江开 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议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在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 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 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开山股份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9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衢州市凯 旋西路 9 号会议中心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曹克坚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截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所代表 股份为 537,327,71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25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 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6 名,代表股份 225,400 股,占贵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263%。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18 名, 代 表 有表决 权 的公司 股 份数 537,553,113 股 ,占公 司 有表决 权 股份总 数 的 62.6519%。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下同)共计 14 名,拥 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6,898,4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40%。 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开山股份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 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429,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0%; 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105,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74,6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54%;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5%;弃权 10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21%。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494,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 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开山股份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4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39,6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76%;反对 18,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5%;弃权 4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98%。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494,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 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4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39,6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76%;反对 18,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5%;弃权 4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98%。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494,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 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4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39,6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76%;反对 18,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5%;弃权 4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98%。 5、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494,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 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4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39,6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76%;反对 18,800 股, 占出席 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开山股份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5%;弃权 4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98%。 6、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494,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 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4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39,6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76%;反对 18,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5%;弃权 4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98%。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37,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37%; 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22%;弃权 4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39,6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76%;反对 18,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5%;弃权 4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98%。 其中,股东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曹克坚、TANG,YAN 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494,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 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4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39,6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76%;反对 18,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5%;弃权 4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98%。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开山股份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537,494,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 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4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39,6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76%;反对 18,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5%;弃权 4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98%。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 2019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494,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 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4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39,6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76%;反对 18,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5%;弃权 4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98%。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403,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2%; 反对 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6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9,2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72%;反对 83,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48%;弃权 6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80%。 1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537,403,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2%; 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130,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9,225 股,占出席会 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开山股份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72%;反对 18,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5%;弃权 13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03%。 (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537,403,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2%; 反对 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6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9,2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72%;反对 83,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48%;弃权 6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80%。 (3)本次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537,403,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2%; 反对 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6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9,2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72%;反对 83,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48%;弃权 6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80%。 (4)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537,403,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2%; 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130,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9,2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72%;反对 18,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5%;弃权 13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03%。 (5)本次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537,403,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2%; 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开山股份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反对 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6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9,2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72%;反对 83,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48%;弃权 6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80%。 (6)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537,468,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3%; 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6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4,2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94%;反对 18,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75%;弃权 6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80%。 (7)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及上市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537,403,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2%; 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130,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9,2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72%;反对 18,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5%;弃权 13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03%。 (8)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403,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2%; 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130,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9,2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72%;反对 18,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5%;弃权 13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开山股份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03%。 (9)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537,403,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2%; 反对 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6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9,2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72%;反对 83,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48%;弃权 6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80%。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403,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2%; 反对 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6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9,2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72%;反对 83,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48%;弃权 6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80%。 14、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37,403,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2%; 反对 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6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9,2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72%;反对 83,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48%;弃权 6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80%。 15、审议通过《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 A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403,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2%; 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130,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3%。 1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开山股份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9,2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72%;反对 18,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5%;弃权 13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03%。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403,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2%; 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130,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9,2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72%;反对 18,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5%;弃权 13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03%。 17、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及风险提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403,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2%; 反对 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6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9,22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72%;反对 83,800 股, 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48%;弃权 6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80%。 18、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537,403,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2%; 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130,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9,2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72%;反对 18,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5%;弃权 13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03%。 1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开山股份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9、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的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403,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2%; 反对 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6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9,2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72%;反对 83,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48%;弃权 6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80%。 2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 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403,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2%; 反对 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6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9,2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72%;反对 83,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48%;弃权 6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80%。 2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494,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 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4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39,62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76%;反对 18,800 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5%;弃权 4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98%。 2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申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 累计投票方式,选举申江为独立董事 1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开山股份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投票数 537,323,915 票同意,选举申江为独立董事,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4%,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投 票数 6,669,22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7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7,股东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曹克坚、 TANG,YAN 已在大会上回避表决;议案 12 中的每一子项已逐项表决;议案 22 为累计投票议案,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 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 投出 0 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议案 11-21 为特别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 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1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开山股份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小明 负责人:颜华荣 叶苏群 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