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3-12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20年3月11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该次会议”),审议公司该次会议的
相关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与要求,对该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材
料后,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终止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终止 2019 年非公开发行是基于国家政策及目前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并
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为能更好地开展后续公司战略部
署,营造更优的融资方案,进而促使业务更优更快进一步发展所做出的审慎决策,
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开山控股”),开山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开山控股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并
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公司与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
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公司与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浙江
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五年内没有被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说明
经查询,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公司最
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独立董事:王秋潮、陈希琴、申江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