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1-01-14
证券代码:300257 证券简称:开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2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份”或“公司”)
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甬关缉违字〔2021〕0002号),现将主要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处罚主要相关信息
当事人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在 2018 年 8 月 16 日至 2019
年 5 月 7 日期间,委托宁波市简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等以一般贸易方
式向海关申报从美国进口 11 票货物,报关单号 310120191019966129、
310120191019979791、310120191019990270、310120181019913202、
310120181019916261、310120181019918910、310120181019922971、
310120181019933955、310120181019936833、310120181019941460、
310120181019926874,申报品名空气压缩机润滑剂,申报税则号列
3811290000(暂定进口关税税率为 6.5%),申报数量 3280 千克,申
报 CIF 总价 283.04 万美元。
经查证,上述空气压缩机润滑剂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 3403990000
(进口关税税率为 10%)项下。
经核定,上述空气压缩机润滑剂完税价格合计人民币 1937.20 万
元,漏缴税款人民币 78.44 万元。
以上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商品归类认定书、查/
询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空气压缩机润滑剂,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
款征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
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 620000 元。
二、整改措施
公司在接到上述事项通知后,已完成内部调查,发生上述情况的
原因是:公司外贸部负责进口空气压缩机润滑剂报关的员工,业务能
力不够且未经部门审批流程,擅自作出修改税则号列的行为,导致公
司被海关处罚。公司主观上并不存在修改税则号列和漏税的故意。公
司将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整改措施:
1、公司将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定期进行内部自查自纠工作。
2、公司将邀请海关工作人员来公司为相关人员培训讲解海关法
律法规,提高相关人员业务水平。
3、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公司进出口商品申报工作,完善并严格执
行进出口商品税则号列确认批准流程和制度。
4、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要
求,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
订)》,公司本次所受行政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5.1条规定的情形。本
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无需申请
停牌。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公司本次所受行政处罚的事项
不触及上述情形。
3、本次行政处罚金额将计入公司当期损益,不会对公司后续主
营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关缉违字
〔2021〕0002号)
特此公告。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