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暨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2021-02-01
证券代码:300257 证券简称:开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2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
暨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份”、“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
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2 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关于对
曹克坚等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3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决定书》”),现将以上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
下:
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
你公司在 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
(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 425.31 万元、营业成本 322.80 万元;在 2019 年三
季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
入 485.06 万元、营业成本 366.43 万元。
你公司未在 2019 年、2020 年定期报告中核算和披露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代垫你公司地热项目咨询费等 362.3 万元、194.58 万元。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你公司内部治理存在以下问题:
资金使用不规范。你公司通过关联方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向子公司
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划转资金;通过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向供应商支付运输
费、食堂餐费等。
会议流程不规范。你公司未按《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要求的形式召
开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制作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签到记录、会议记录、表决
记录。
人员不独立。你公司存在部分员工在开山集团兼职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
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
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并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曹克坚、汤炎、杨建军、周明: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份”
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
你公司在 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
(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 425.31 万元、营业成本 322.80 万元;在 2019 年三
季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
入 485.06 万元、营业成本 366.43 万元。
你公司未在 2019 年、2020 年定期报告中核算和披露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代垫你公司地热项目咨询费等 362.3 万元、194.58 万元。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你公司内部治理存在以下问题:
资金使用不规范。你公司通过关联方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向子公司
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划转资金;通过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向供应商支付运输
费、食堂餐费等。
会议流程不规范。你公司未按《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要求的形式召
开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制作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签到记录、会议记录、表决
记录。
人员不独立。你公司存在部分员工在开山集团兼职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开山股份董事长曹克坚、总经理汤炎、董事会秘书杨建军、
财务总监周明对上述违规事实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前向我局提
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
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会计管理、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公司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
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
平,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核算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不断提高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