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1-04-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开山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宁 联系电话:0571-85783756
保荐代表人姓名:唐青 联系电话:0571-8577610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
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 是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
取使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1
项 目 工作内容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未发现需要进一步整改的事项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1 年 4 月 12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规则要求,对上市公司信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上市公
司董监高职责、创业板注册制各
项新规的解读以及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规则等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无 不适用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
无 不适用
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无 不适用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是 不适用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4、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
是 不适用
诺
5、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9、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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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
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项: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我司保
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出具《关
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1 号),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
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截至 2018 年末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
回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
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对
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具《关
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
第 6 号),认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
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2、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司保荐的瑞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
整改情况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1 号),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
3、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对我司保
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20]21 号),
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认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好新
修订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强化信息披露
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宁波容
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出具《关
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
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百科
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未充
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加,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
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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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明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
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侯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为
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
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对新纶科技及相
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司保
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 号),认为
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
警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我司保
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
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
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业务相关负
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我司保
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
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
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进
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
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
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
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
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
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
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保
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出具了
《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分公司
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
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
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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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明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在未按照
法定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营业部
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
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
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整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33 号),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
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要求
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二是关联
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
到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展
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48 号),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过程中,存在未发现 2016 年 2017 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
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
于发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
人员工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未
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
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于
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0 号),监管措施指出:一是投
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
不完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
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
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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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明
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89 号),监管函指出:熊猫乳
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
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5.1.1 条、第 5.1.6 条、第 8.6.4 条规定。
1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圳
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龙”)出具
《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1 号),
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财
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
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
问题。
16、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于
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3 号)。上述监管函件认定,
我司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
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
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
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17、202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
出具《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 号),监管措施
指出:2018 年、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2019 年
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中的关联方资
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
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
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
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
次发生。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
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高
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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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明
规定。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
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3 号),认定赵文丛、宋永
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
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票据
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
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
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
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赵
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会
计政策、客户、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
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
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
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
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
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保荐代
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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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宁 唐 青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