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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雅本化学:总经理工作细则(2012年11月)2012-11-12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苏州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

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

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苏州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

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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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

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

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 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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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十)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

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召开日

截止起算。

    第五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

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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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每季度结束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报告。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应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

行职务。

    第十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

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

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事会和或

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和义务

                                 4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应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

告的真实性;

    (二)注重市场信息,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

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

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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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

职;

    (十)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储存;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

    (十二)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

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

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十四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五章 总经理的机构设置



    第十五条 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

制订具体的管理规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

理授予的职权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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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总经理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副总经理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经理解聘或聘任自己

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视需要可

通知公司本部有关部室负责人或有关分支机构负责人列席参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至少每个月召开一

次。例会的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发出。

    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决定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不定期会议

的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间的限制。

    第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班子分工由总经理做出决定,并经总经理

签署后发文明确。

    总经理工作班子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在紧急

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应尽可能

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采取应急措施,并即刻向总经理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中心,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对公

司下属单位、分公司和子公司进行专业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部、室、

中心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九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提出缩编或扩编职能部门的方案,

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向总经理报告本公司生产

建设、经营管理情况,总经理有对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管理或指

导、协调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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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经理班子成员牵头

负责的非建制的项目领导小组,对本系统的工作和有关事务进行协

调、研究和处理。



                      第六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

每季度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

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

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遇有以下情形时,总经理应及时做出临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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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经理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

五日内按董事会和监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七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公司经营

管理层应当努力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包括

以下内容:总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增长率;销售额、销售增长率;

净利润额、净利润增长率;品牌、品质情况;人力资源状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

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

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

时,必须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公司相关部门考核不能胜任其职守的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处罚方法包括:限期改正;扣减

报酬;降低薪水;下调职务;处以罚款;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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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对于玩忽职守、因自身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除可给予上条处罚之外,还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赔

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赔偿数

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公司实际损失的 10%。当相关损失发生时,公司有

权从行为人应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中直接扣除,以弥补公司的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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