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雅本化学: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2013-01-10  

						  证券代码:300261            证券简称:雅本化学        公告编号:2013-002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3年1月

9日下午15:30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2年12月28日以专人送

达、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

公司监事会主席李航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经审议,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过程公正、透明,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发展的

需要,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意提名李航、杨继东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与职工代表会议选出的职

工代表监事阙利民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李航、杨继东、阙利民的简历详见附件。

    此议案尚需递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

    投票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满足公

司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正常进行资金需求的前提

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11,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期限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具体

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

    此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投票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监事简历:



    李航: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汉族,1981年生,博士。2009年9月毕

业于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助理研究员、上海芯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国际市场部总监。

    截止目前,李航先生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3,284,699 股,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杨继东: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汉族,1968年生,本科。历任上海华

源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商务经理,上海万隆药业洋浦有限公司商务经理。现任雅本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

    截止目前,杨继东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

所规定的情形。



    阙利民: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汉族,1975年生,本科。历任上海华

联制药有限公司药物研究所课题负责人、研究所所长助理、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原料药事业部星火生产基地技术工程师、上海雅本化学有限公司研发部课题组组长。现

任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

    截止目前,阙利民先生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54,400 股,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