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1 证券简称:雅本化学 公告编号:2013-008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 月 28 日下午 14:00 在太仓市港口开发 区北环路 18 号 2 楼召开,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81,474,967 股,占雅本化学股份总数的 56.14%;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为 3 人,代表股份 2,930,074 股,占雅本化学股份总数的 2.02%。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雅本化学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蔡彤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84,404,941股,反对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蔡 彤:经表决,同意股份81,474,968股,反对0股,弃权2,930,073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 王卓颖:经表决,同意股份81,474,967股,反对0股,弃权2,930,074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 毛海峰:经表决,同意股份81,474,967股,反对0股,弃权2,930,074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 马立凡:经表决,同意股份81,474,967股,反对0股,弃权2,930,074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 刘 伟:经表决,同意股份81,474,967股,反对0股,弃权2,930,074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 张宇鑫:经表决,同意股份81,474,967股,反对0股,弃权2,930,074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 王生洪:经表决,同意股份81,474,967股,反对0股,弃权2,930,074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 刘胜军:经表决,同意股份81,474,967股,反对0股,弃权2,930,074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 饶艳超:经表决,同意股份81,474,967股,反对0股,弃权2,930,074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84,404,941股,反对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4)《关于公司监事会选举的议案》 李 航:经表决,同意股份81,474,967股,反对0股,弃权2,930,074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 杨继东:经表决,同意股份81,474,967股,反对0股,弃权2,930,074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