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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雅本化学: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08-16  

						 证券代码:300261            证券简称:雅本化学        公告编号:2013-051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312 号”《关于核准苏州雅本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采用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70万股。本次新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2.00元(“元”指“人民币元”,以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449,400,0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43,373,541.07元。公司本次筹集
资金投资额金额为205,971,900.00元,本次超募资金总额237,401,641.07万元。以
上募集资金已由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日出具上会师报字
(2011)第178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217吨医药中间体建设项目”,原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20,597.19万元。截至2013年4月30日,公司已实际使用募集资金8,630.90万元,
募投项目尚有未付尾款约594.72万元。募投项目已完工,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
12,455.97 万元(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约占募集资金净额的28.09%。
公司拟使用上述节余募集资金6,000万元补充投资子公司南通雅本化学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南通雅本”)新建化工生产项目,其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节余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南通雅本
及东方花旗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银行太仓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
《南通雅本化学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协议”),
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南通雅本在上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
户详细资料如下:账号为:535258218103,截止2013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6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南通雅本新建化工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南通雅本以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合计5000万元,分别为:500万元期限7
天;2000万元,期限3个月;2500万元,期限6个月。南通雅本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
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东方花
旗。南通雅本不得质押。


     二、南通雅本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方花旗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南通雅本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方花旗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南通雅本和专户银行
应当配合东方花旗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花旗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东方花旗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旭巍、刘丽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
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
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方花
旗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方花旗。专户银
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南通雅本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花旗,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方花旗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方花旗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方花旗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方花旗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花旗调查专户情形的,南通雅本或者东方花旗可
以要求南通雅本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南通雅本、专户银行及东方花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东方花旗督
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