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1 证券简称:雅本化学 公告编号:2014-017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上午 10:00 在太仓市港口开发区 北环路 18 号 2 楼召开,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与 2014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接受网络投票,使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与 2014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4 年 4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接受网络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30,448,177 股,占雅本化学股份总数的 56.181%。其中,参加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30,359,4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14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88,71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038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蔡彤先生主持,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30,431,067 股,反对 16,910 股,弃权 200 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30,431,067 股,反对 16,910 股,弃权 200 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30,431,067 股,反对 16,910 股,弃权 200 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以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32,19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10股派发现金0.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共计转增69,657,6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301,849,600股。 经表决,同意股份 130,431,067 股,反对 16,910 股,弃权 200 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30,431,067 股,反对 16,910 股,弃权 200 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30,431,067 股,反对 16,910 股,弃权 200 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14 年度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综合授 信额度。 经表决,同意股份 130,431,067 股,反对 16,910 股,弃权 200 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雅本化学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建农植物 保护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4,000 万元综合授信的事项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经表决,同意股份 130,431,067 股,反对 17,11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30,431,067 股,反对 16,910 股,弃权 200 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30,431,067 股,反对 16,910 股,弃权 200 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