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雅 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商务合同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安阳艾尔旺新能源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 尔旺”)与扬州地平线新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商务合同,是基于艾尔旺正 常业务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董事会审议 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 签字页) 李元旭 叶建芳 徐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