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 发表以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执业资格,在担 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谨慎客观、勤勉尽 责,出具的相关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 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李元旭 叶建芳 徐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