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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雅本化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8-28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
 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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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
 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
 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
 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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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
 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公司网站;
      (三)股东大会;
      (四)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现场参观、日常公司调研或电话会议;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七)路演;
      (八)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
      (九)走访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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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发放征求意见函;
      (十一)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公
 司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公
 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
 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
 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并及时更新,定期举行投资者活
 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
 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
 通的有效渠道。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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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
 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
 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
 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
 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
 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
 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
 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
 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
 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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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
 之间的 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
 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并在公司网站公布变更后的咨询电
 话。如遇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
 咨询。

      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等相 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
 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
 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接待沟通工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二十七条 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
 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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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
 份, 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事项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调研
 人 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秘办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三十二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等对外
 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核对相关内容,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董事会秘
 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如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
 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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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五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
 (如有)。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
 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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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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