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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雅本化学: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312号


致: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雅本化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及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雅本化学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雅本化学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雅本化学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了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雅本化学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雅本化学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

                                        1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在上述公告中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
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2022 年 5 月 23 日,雅本化学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雅
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的公告》,因上海市疫
情防控要求,原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李冰路 67 弄 4 号”已实施封
闭管理,考虑场地安排等原因,雅本化学决定将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变更为“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港口开发区石化区东方东路 18 号”。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雅本化学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太仓市太
仓港港口开发区石化区东方东路18号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蔡彤先生主持。


    经查验,雅本化学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雅本化学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司
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雅本化学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雅本化学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雅本化学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查
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80,563,707


                                      2
股,占雅本化学股份总数的29.125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49人,代
表股份2,378,700股,占雅本化学股份总数的0.246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
以视频方式参会的人员还有雅本化学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通过
视频方式参与见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雅本化学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雅本化学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
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281,971,107 股,反对 971,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67%。
    (2)《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281,974,307 股,反对 952,900 股,弃权 15,2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8%。
    (3)《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281,989,507 股,反对 952,9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2%。
    (4)《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280,601,707 股,反对 2,340,7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7%。
    (5)《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281,978,507 股,反对 951,900 股,弃权 12,0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3%。
    (6)《关于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281,967,907 股,反对 959,300 股,弃权 15,200 股,同意股份


                                      3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6%。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并现场统计了议案的表
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经查验,雅本化学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雅本化学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雅本化
学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雅本化学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雅本化学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雅本化学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雅本化学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一平




                                                  李元平




                                              2022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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