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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雅本化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11月)2022-11-23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治
理水平及工作效率,明确股东大会的权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
范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和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
人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股东为公
司股东。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本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
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
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
内容,以及做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
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换届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可作为董事候选人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换届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可作为监事候选人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
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 5%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
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题向每位与会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相关
的背景资料、表决票在内的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
出准确判断。提议股东自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的,由提议股东按上述要求提供文
件资料。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形式或其他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其股东资格的合法性由网络服务提供
方确认。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时,确定某一日为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以及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三十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
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代理投票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
置备于本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代理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二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
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
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
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股东大会通知的股权登记日于
指定的地点进行登记。
    本公司根据登记日登记的股权数,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本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法人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法人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由董事会秘书
具体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监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外,公司
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已入场的应当要求其退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
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由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
    如有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
避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股东大会
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系身份存在争议、股东参加或不参加投票的结
果分别记录。股东大会后应有董事会提请有关部门裁定关联关系股东身份后确定
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
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第四十九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
不得提问或发言;
       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
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
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
有充分的发言权。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主持人批准者,可以发言。发言
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
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六)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一)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事项。
    前款第九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作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属
于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
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的,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有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各发言人的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与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相关事宜,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
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六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公
告: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本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四)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五)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六)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
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
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
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
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
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见证该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两名律师姓名;
    (九)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
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
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一经公告,视
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由
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
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
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会后。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
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
况的汇报。
       第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强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
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第八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足”,
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要求的
条款,公司上市后实施。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