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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华科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0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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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以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

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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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18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对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

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18 年 11 月 4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5 日 15:00 的任意时

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18 年 11 月 5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占

明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股份 513,223,6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8%。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股份 513,223,6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6.08%。
                                                                法律意见书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计票、监票程序没有提出异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512,717,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公司关联股东张源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六、 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