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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华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的公告2018-12-19  

						证券代码:300263               证券简称:隆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8-120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杭州艺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艺
阳”)出具的情况说明,杭州艺阳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8 日共计卖
出公司股票 10,759,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17%),构成违规减持,现将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违规减持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8 日,杭州艺阳通过其股票账户减持公司股
票情况如下:

账户                         交易   交易   交易数量    占公司总    成交均价    交易总金额
           减持时间
名称                         方式   方向    (股)     股份比例    (元/股)     (元)


       2018 年 12 月 14 日                 3,557,700    0.38%        4.263     15,167,943
杭州                         集中
       2018 年 12 月 17 日          卖出   6,006,200    0.66%        4.167     25,027,200
艺阳                         竞价
       2018 年 12 月 18 日                 1,195,500    0.13%        4.144     4,953,884


    截至本公告日,杭州艺阳尚持有公司股票 39,240,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29%。

    二、关于违规交易情况的说明

    杭州艺阳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持有公司股份 5,000 万股,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为 5.46%,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
限制”。协议转让亦属于上述规定的买入行为,杭州艺阳在其受让公司股份后六个月内
的减持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构成短
线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的规定,大股东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15 个交易
日前发布减持计划,且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1%。杭州艺阳本次减持未向公司董事会告知其减持股份事项,因而导致公司董
事会未能进行其减持行为的预披露,且该股东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已超过
1%,构成了违规减持。

    三、本次违规交易的处理情况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杭州艺阳自愿将本次违规减
持的收益上缴公司,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共计 2,029,701.18 元。

    2、杭州艺阳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因本次违规交易而给公司和
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承诺,今后将加强
账户管理,自觉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
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