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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华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04-29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近亲属所持
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在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两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
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公司申请股
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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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
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
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
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各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六)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七)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近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
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
                                     2
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
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
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月内通过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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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
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但
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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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
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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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
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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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买卖本公司股票
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
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由董事会批准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修
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本制度生效后,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
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7
附件: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
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备注: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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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同意您
  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
  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
  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董事会(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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