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隆华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6 号 SK 大厦 3 号楼南塔 23-31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号院正大中心 31、33、36、37 层层,邮编:100020
                                                                                       邮政编码:100022
                    36, Tower CP 6A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R China
           31, 33,South37/F, SKofTower,Center,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23-31/F,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电话/Tel:(8610)5957 2288 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

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均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

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1 年 5 月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

董事长李占明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66

名,代表股份 312,231,7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463%。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21 年 5 月 13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6 名,共持有股份 308,595,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3.7486%。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2
                                                                法律意见书


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

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0 名,共代表股份 3,636,43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7%。

    3.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的如下议案:

    1.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7.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外部审

计机构的议案》;

    8.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1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10. 《关于确定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3
                                                                  法律意见书


    11. 《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2. 《关于确定公司监事 2021 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13.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

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11,347,1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67%;

反对 29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3%;弃权 59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0%。

    2.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11,347,1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67%;

反对 29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3%;弃权 59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311,347,1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67%;

反对 29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3%;弃权 59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0%。

                                     4
                                                                  法律意见书


    4.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311,347,1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67%;

反对 29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3%;弃权 59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311,384,3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6%;

反对 84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担保

的议案》

    同意 310,581,7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15%;

反对 1,094,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4%;弃权

5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1%。

    7.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311,903,1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8%;

反对 29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3%;弃权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1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311,384,3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6%;

反对 84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同意 311,985,9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3%;


                                     5
                                                                  法律意见书


反对 2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10.01 董事李占明先生

    同意 114,753,2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70%;

反对 29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1%;弃权 5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0%。

    股东李占明先生、李占强先生、李明强先生、李明卫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0.02 董事孙建科先生

    同意 292,585,0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2%;

反对 29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3%;弃权 5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5%。

    股东孙建科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0.03 董事李江文先生

    同意 310,324,9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7%;

反对 29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6%;弃权 5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7%。

    股东李江文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0.04 董事李占强先生

    同意 114,753,2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70%;

反对 29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1%;弃权 5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0%。

    股东李占明先生、李占强先生、李明强先生、李明卫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6
                                                                  法律意见书


    10.05 董事李明强先生

    同意 114,753,2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70%;

反对 29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1%;弃权 5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0%。

    股东李占明先生、李占强先生、李明强先生、李明卫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0.06 董事张韶轩先生

    同意 224,784,3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4%;

反对 29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1%;弃权 5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4%。

    股东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0.07 独立董事席升阳先生

    同意 311,384,3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6%;

反对 29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3%;弃权 5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1%。

    10.08 独立董事张莉女士

    同意 311,384,3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6%;

反对 29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3%;弃权 5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1%。

    10.09 独立董事张霞女士

    同意 311,384,3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6%;

反对 29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3%;弃权 5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1%。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311,384,3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6%;

                                     7
                                                                  法律意见书


反对 29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3%;弃权 5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1%。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监事 2021 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12.01 监事王彬先生

    同意 311,384,3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6%;

反对 29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3%;弃权 5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1%。

    12.02 监事赵光政先生

    同意 311,384,3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6%;

反对 29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3%;弃权 5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1%。

    12.03 监事张彦立先生

    同意 311,384,3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6%;

反对 29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3%;弃权 5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1%。

    13.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10,581,7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15%;

反对 1,094,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4%;弃权

5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1%。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8
                                                                  法律意见书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9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徐   昆




                                                 __________________

                                                         周慧琳




                                                   2021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