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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华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7-07  

                        证券代码:300263             证券简称:隆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5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1 年 6 月 22 日,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
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7 月 7 日 9:
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7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四楼
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85名,代表股份312,364,344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167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75名,代表股份
7,384,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807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股份306,132,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3.485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1名,代表股份
6,231,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81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占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
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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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8,397,4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8.7300%;
反对 3,96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1.27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418,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
效表决股份46.2839%;反对3,96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53.71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8,397,4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8.7300%;
反对 3,96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1.27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418,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
效表决股份46.2839%;反对3,96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53.71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徐昆、周慧琳两位律师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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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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