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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华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7-0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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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隆
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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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6月21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1年6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
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
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7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2021年7月7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占明
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85名,代表股份312,364,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1673%。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共计共 14 名,代表股份 306,132,4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3.4856%。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法律意见书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
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1名,代表股份6,231,931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0.6817%。

    3.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的如下议
案:

   1.   《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上述议案逐项
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
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的统计结果。
                                                                   法律意见书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 果: 同意 308,397,444股, 占出 席会 议股东 所代 表有 效表 决股份
98.7300%;反对3,96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1.27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 果: 同意 308,397,444 股, 占出 席会 议股东 所代 表有 效表 决股份
98.7300%;反对3,96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1.27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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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徐 昆



                                                __________________

                                                        周慧琳




                                                    202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