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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华科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7-26  

                        证券代码:300263             证券简称:隆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4
债券代码:123120             债券简称:隆华转债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2 年 7 月 9 日,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
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7 月 26 日 9:
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四
楼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0名,代表股份290,053,198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075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9名,代表股份
4,224,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67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股份285,962,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1.623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股份
4,091,1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52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占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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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子公司拟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9,986,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769%;
反对 6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23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57,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
效表决股份98.4139%;反对6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1.58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2、《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全部回购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9,986,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769%;
反对 6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23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57,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
效表决股份98.4139%;反对6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1.58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9,986,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769%;
反对 6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23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57,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
效表决股份98.4139%;反对6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1.58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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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文圆清、侯旭两位律师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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