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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源环境: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15  

						   证券代码:300266            证券简称:兴源环境             公告编号:2018-148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0 月 15 日          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10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沈少鸿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22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553,075,9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35%。其中,参加现场股东大会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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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东共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1,998,6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5.28%;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77,2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074,9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017,981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贵州源黔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074,9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017,981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长辞职暨增补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075,9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018,981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肖佳佳、洪杉律师出席
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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