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意见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以 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借款有利于公司流动资金的平衡,减少短期流动资金压力,本 次借款利率即为控股股东的融资成本,控股股东并未从本次借款中获得利益,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借款事项提交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意见》之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字: 许唯放 王伟 任丽萍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