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03-30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兴源环境
股票代码:300266
信息披露义务人:兴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中潘塘村
通讯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中潘塘村
股份变动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股份转让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三月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
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兴源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
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兴源环境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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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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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兴源控股 指 兴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兴源环境、上市公司 指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新希望投资集团 指 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希望亚太投资 指 新希望亚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兴源控股与新希望投资集团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签署的《兴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兴源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新希望投资集团协议受让兴源控股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369,205,72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3.60%)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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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兴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中潘塘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79863362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周立武
注册资本:6880 万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2008 年 9 月 19 日 至 2028 年 9 月 18 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
询(除证券期货信息),商务咨询,投资咨询(涉及前置审批的除
外),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电子技术、机械技术开发及
技术服务;建材,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五金配件,初级食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机械设备,电子产
品(除电子出版物),纺织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以从
事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周立武 5,062.5 73.58
2 浙江余杭转型升级产业投资有限 1,255 18.24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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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韩肖芳 562.5 8.18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序 姓名 职务 国籍 性别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
号 他国家或地
区居留权
1 周立武 董事长兼总经理 中国 男 杭州 否
2 丁斌 副董事长 中国 男 杭州 否
3 王宇航 董事 中国 男 杭州 否
4 丁文奎 监事 中国 男 杭州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
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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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将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23.60%的股份转让给新希望投资集团。新希望投资集团对我国环保
和生态修复领域的发展机遇充满信心,拟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方式取
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借助上市公司的现有业务平台完成在环保和生
态修复领域的产业布局,同时与新希望集团旗下农牧等相关业务实
现良好对接。未来,新希望投资集团将着力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持续对上市公司资源配置与业务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全面提升
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新希望投资集团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23.60%的股份,拟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拟变更为刘永好先生。
二、本次受让主体股权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到的股份受让主体为新希望投资集团,其
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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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好
100%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希望
投资有限公司
1% 99%
新希望亚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0%
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希望亚太投资是新希望投资集团的控股股东,刘永好是新希
望投资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兴源环境股份的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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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兴源控股 527,210,841 33.70% 158,005,112 10.10%
新希望投资集团 - 0.00% 369,205,729 23.6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527,210,841 股
股份,持股比例为 33.70%;新希望投资集团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委
托持有、信托持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持有兴源环境的股份或其表
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 158,005,11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10%;新希望投资集团将持有上市
公司 369,205,72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60%。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兴源控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周立武先生、
韩肖芳女士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新希望投资集团将持有上市公司 369,205,72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60%,拟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刘永好先生拟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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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尚处于质押状态,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
定,协议生效后,本次交易双方将积极与拟转让股份涉及的债权人
沟通,同拟转让股份涉及的债权人全部签署关于解除股份质押的协
议后,履行相应价款支付及交割事宜。除已披露的之外,本次协议
收购的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协议
双方不存在就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不存在
就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的其他安排。
本次股份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 158,005,112 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10%,对该部分股票及其相关权益,截
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的之外,本次协议转让双方均不存在
其他安排。
五、股份转让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条款
2019年3月29日,兴源控股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新希望投资
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股份转让
1.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上市公司 369,205,729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23.6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
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标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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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生效日前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的 90%(为 3.924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
币 1,448,763,280.60 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1.3 甲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及应收取的股份转让价款情况如下:
转让标的股份数量(股) 转让比例 股份转让价款(元)
369,205,729 23.60% 1,448,763,280.60
1.4 双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生效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
户交割手续(股份过户交割系指证登公司出具过户登记确认文
件,以下简称“过户登记手续”)前,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
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
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等期间内,
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
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
款总额相应变化。
1.5 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共同积极与甲方债权人进行沟通。
在双方与标的股份质押所涉及的甲方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
人” ,由乙方向甲方另行书面提供解除质押债权人列表)全部签
署关于解除股份质押的协议(以下简称“解除质押协议”)后 3 个
工作日内,乙方应在债权人指定的银行,与债权人开设共管账户
(以下简称“共管账户”)。
1.6 在甲方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甲方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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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应明确甲方全体股东同意放弃其对甲方拟减持兴源环境股份
享有优先受让权)后,乙方根据解除质押协议向共管账户支付资
金。该等资金的用途为偿还甲方所欠甲方债权人债务,同时该等
资金应视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乙方向共管账户
支付的资金数额等于股份转让价款数额时,应视为乙方履行完毕
了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
1.7 在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解除质押,且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的
确认意见后,甲方应根据乙方的书面通知和要求向证登公司申请
办理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1.8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
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双方另
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 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签署、交
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
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以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亦不会
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双方已就本协议的签
署获得了必要批准和授权。
2.2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
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
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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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确保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已经向乙方书面披露的信息以外,
标的股份在过户前不存在其他的被质押、司法冻结、转让等情
形。
2.3 甲方应依法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乙
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重大利益
的行为。否则,因此给上市公司或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
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
承担任何责任。
2.4 乙方已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盈亏情况以及经营能力等进行
了充分了解,并自愿收购标的股份。双方保证其向对方提供的
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之处。甲方特别承诺,不存在
应披露而未披露,或者隐瞒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实质影响
的上市公司债务、或有负债、已有的或能预见的行政处罚、诉
讼、仲裁等,甲方亦未利用其控制地位,导致上市公司的信息
披露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5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将竭尽各自最大努力,促使与本协议
相关事项顺利推进,并尽快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
2.6 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乙方有权
按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上市公司该期间的损益。
2.7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将共同维护上市公司员工的稳定。
第三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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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且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3.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
本协议方可解除。
3.3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该等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
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导
致严重影响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或任一方单方放弃本次股份转
让交易或者因可以归责于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交易
未能实施的,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
此遭受的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
施或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于本协议解除后 5 日内退还乙方已
支付的全部款项,如乙方存在违约的,甲方有权在扣除乙方应
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后向乙方退还款项。
4.2 因甲方的过错导致未按本协议第 1.7 条约定履行义务的,每延期
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按日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甲方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第 1.7
条约定所涉及的相关手续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
知甲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即行
终止。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终止后 5 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
款项,并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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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因乙方的过错导致未按本协议第 1.7 条约定履行义务的,每延期
一日,乙方应当按其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按
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乙方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第
1.7 条约定所涉及的相关手续超过 30 日的,乙方应按照标的股
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以书面形
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
即行终止。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终止后 5 日内,在扣除乙方应支
付的违约金后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4.4 双方同意,如发生本协议第 4.1 条至第 4.3 条中约定的甲方应当
向乙方退还已支付全部款项的任一情形,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以其所持兴源环境不低于 369,205,729 股股份(包括本协议签署
后根据本协议第 1.5 条、第 1.6 条、第 1.7 条约定解除质押的股
份)就前述款项退还义务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甲方应无条件
配合前述股份质押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签署股份质
押协议、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等。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条款
2019年3月29日,兴源控股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新希望投资集
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前述《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事项,达
成本补充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1.甲方负债情况
1.1 甲方确认,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甲方对多家银行、证券
公司及其他第三方债权人的全部负债情况已完整向乙方披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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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已披露债务”)。
1.2 甲方承诺,上述已披露债务中全部信息系真实、准确、完整
的。
2.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前:
2.1 若因甲方已披露债务以内的债务原因发生的标的股份被司
法冻结或其他新增权利限制,且甲方未能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
月内清除该等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形,导致无法全部完成标的股
份过户登记手续,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应当于《股份转让协议》解除后5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
项,同时甲方应当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2.2 若因甲方已披露债务之外的债务及或有债务原因发生的标
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且甲方未能在该等情形发生之
日起2个月内清除该等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形,导致无法全部完成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股份转
让协议》协议,甲方应当于《股份转让协议》解除后5日内退还乙方
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甲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中股份转
让价款总额不超过20%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乙方根
据因此遭受的损失决定。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因此遭
受的损失的,乙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甲方追偿。
2.3 双方同意,如发生上述甲方应当向乙方退还已支付全部款项
的任一情形,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其所持上市公司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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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205,729股股份就前述款项退还义务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甲方
应无条件配合前述股份质押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签署股
份质押协议、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等。
3. 双方陈述、保证和承诺
3.1 本补充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
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补充协议,签署本补充协议并履行本补充协
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以及其内部审
批程序,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双方已就
本补充协议的签署获得了必要批准和授权。
3.2 甲方保证,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除已披露给乙方的被执
行案件以外,甲方不存在因任何债务(包括或有债务,且不限于甲
方已披露债务)已经发生的争议、诉讼或仲裁。
4. 双方同意,甲方已披露债务的后续具体处置,由双方另行协
商确定。
5. 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宜,甲、乙双方仍按照《股份转让协议》
之约定履行。
6. 本补充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且乙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纾困框架协议》主要条款
2019年3月29日,新希望投资集团作为甲方,与兴源控股(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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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周立武(作为丙方)和韩肖芳(作为丁方)签署《纾困框
架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为消除乙方向金融机构质押上市公司股票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或
有不利影响,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纾困支持、增强上市公司融资信
用;为实现上市公司长远稳定发展,乙方、丙方、丁方同意认可甲
方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实施实际控制:
1、纾困安排
(1)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对多家银行及证券公司债权人
负有债务,并已经以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向前述银行及证券公司债
权人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甲方同意,由甲方或甲方指定方从前述
一家或多家银行及证券公司债权人处受让其对乙方享有的尚未解除
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的债权(以下简称“受让债权”)。
(2)乙方同意,以其届时及后续持有的全部未质押上市公司股
份(包括但不限于受让债权对应的出质股份)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方
提供质押担保。
(3)各方同意,纾困具体安排以与相关银行及证券公司债权人
沟通确认后的方案为准;就纾困具体安排相关事项或其他未尽事宜,
相关方(包括银行及证券公司债权人)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4)鉴于乙方为大型实业集团,各方本着独立自主,互惠互利
的原则,在未来就商业合作发展机会做进一步探讨。
2、本次收购完成后,甲方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第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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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乙方、丙方、丁方认可甲方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上市
公司实施实际控制,并同意采取如下措施:
(1)丙方、丁方同意放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2)乙方、丙方、丁方承诺:均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且不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达成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除乙方、丙方及
丁方相互之间委托以外,均不以任何形式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表决
权委托第三方行使;未经甲方同意,不再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3)本次收购完成后,如乙方、丙方、丁方拟继续减持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其减持意向,如甲方有
意受让该等股份,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保障浙江余杭转型升级产
业投资有限公司权益的前提下,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各方同意,将促使上市公司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45 日内完
成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改选。届时,根据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甲方拟提名过半数以上董事,乙方、丙方、丁方拟合计提名 1 名非
独立董事,最终将按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选举产生。各方
同意,对其他方提名的董事人员投赞成票,促使各方提名的人员最
终当选。
(5)本次收购完成后,乙方、丙方、丁方将积极支持甲方为改
善上市公司经营环境、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持续
盈利能力所采取的举措和措施,为实现上市公司稳定发展贡献各方
的力量。
(6)甲方将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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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本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签
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
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以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亦不会与
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各方已就本协议的签署获得
了必要批准和授权。
4、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争
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迅速解决。如果在争议产生后 30 日内,各方仍不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
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本协
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5、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丙方、丁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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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
日前 6 个月内没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
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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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
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
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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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议;
3、《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纾困
框架协议》;
4、本报告书的文本。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以供投资
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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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兴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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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兴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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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588
300266.SZ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
中潘塘村
有无一致
有 无□
行动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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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527,210,841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3.70%,为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周立武先生、韩肖芳女士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158,005,112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0.10%;新希望投资集团
持有上市公司 369,205,729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3.60%。新
希望投资集团拟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刘永好先生拟成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12
6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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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
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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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
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兴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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