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9-04-16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以下事项发
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向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新希望投资集团为公司提供借款,是出于支持公司进一步发展的考虑。新希
望投资集团对公司提供的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保证了公司资金运
转,有利于改善公司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借款事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兴源控股为公司提供借款,是出于支持公司进一步发展的考虑。兴源控股对
公司提供的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保证了公司资金运转,有利于改
善公司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我们同意将该借款事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字:
许唯放 王伟 任丽萍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