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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源环境:内部审计制度_2022年7月2022-07-08  

                                                                                         内部审计制度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2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提
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
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及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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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
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
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中心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审计监察中心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
审计监督。
    审计监察中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应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及相应业务能力,
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组织协
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及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十条 审计监察中心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中心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审计监察中心负责人应当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会计、审计、法律、董秘、
工程等专业资格证书,及会计、审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经验背景。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审计署及中国
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的原则。
    审计监察中心不负责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隶属
于公司财务部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
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部门(单位)及其人员
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
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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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
障,提高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部门(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
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中心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
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审计监察中心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
价。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
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
监察中心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六)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中心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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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
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根据需要对公司主要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根据需要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包括
但不限于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国家或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个
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针对经济业务活动中某一环节或事项,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开
展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基建工程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
进行合规性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
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中心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审计监察中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中心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中心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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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重点关注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中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中心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中心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
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
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部门(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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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
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
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
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
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二十九条 由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
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部门(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
任。
       第三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
计监察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中心的工作。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审计监察中心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审前准备。审计监察中心应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
组应做好各项审前准备工作,包括获取审计资料和数据,了解被审计部门(单位)基
本情况、过往内外部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开展非现场审计分析等;
       (二)确定审计方案。审计组应在审前准备基础上,对被审计部门(单位)基
本面及主要风险作出初步判断,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方
式、时间和人员安排等。审计方案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监察中心根据被审计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及审
计方案的安排向被审计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原则上应提前三日送达。必要
时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前往被审计部门(单位)实施审计;
       (四)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在了解被审计部门(单位)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
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
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
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审计后,审计监察中心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
审计部门(单位)意见,报送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部门(单位)。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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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范围一定程度公开;
    (六)审计整改。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制定书面
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审计监察中心;
    (七)后续审计。审计监察中心视情况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
审计部门(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八)建立审计档案。审计项目终结后,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审计
档案。非内部审计人员未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借阅审计资料。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中心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
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和会计师事务
所(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
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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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审计监察中心提出处罚意见,报
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八条 对于被审计部门(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
法追究被审计部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部门(单位)因此被国家有
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部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
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
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审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部门(单位)可以向公司反映。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
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十二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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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底稿,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监察中心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订应当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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