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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源环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_2022年7月2022-07-0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2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可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规则以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七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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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份。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承诺期限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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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
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和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五)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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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出现
本规则第八条情形时,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四条 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参照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 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 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 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 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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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接受深交所的日常监管。深交所
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
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
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方式新增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
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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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
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转入股份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职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
“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
相关规定,并已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关于进
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
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关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
则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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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买卖
公司股票的,除非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规则
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
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第六条规定,在禁止买卖公
司股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本条第一款的处分,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权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颁布的法规而受到证券监督机构处罚时,公司将给予配合。
    第三十一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及处
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督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机构报告或公开披露。



                      第六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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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
持计划。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
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
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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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
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三十五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
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属于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
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
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
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 属于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
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
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
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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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
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
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
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
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
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